|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09号 |
原告刘新涛,男,出生于1982年6月16日。 被告赵军锋,男,出生于1966年8月19日。 原告刘新涛诉被告赵军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7日通过算账,被告欠原告装修款1200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1月15日付款,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手续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一直分文未付。故原告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装修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新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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