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成泓,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竹少康,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成,男,汉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富功,该校干部。 委托代理人熊庭富,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德成、技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委托代理人邹万泓,上诉人竹少康及委托代理人段云礼,被上诉人陈德成、技校委托代理人谢富功、熊庭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0信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魏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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