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20号 |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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