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368号 |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第312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陈启兵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