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4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张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张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张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张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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