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395号 |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50年7月4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商城。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商城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大庆路3号。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何 莉 执 行 员 余小舟 执 行 员 冯郁峰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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