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08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0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栗钦,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景亚、上诉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栗钦、上诉人张某丙及其辩护人李万结、原审被告人张某丁及其辩护人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犯强迫交易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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