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39号 |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伦领、郭宏芳,河南伦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袁某,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某,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杜某、袁某、张某、曹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3)驿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某、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杜某、原审被告人袁某、张某、曹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辛 民 审 判 员 宋 新 华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代理审判员 郭 留 会 代理审判员 赵 全 贵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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