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4)牟行初字第5号 |
原告朱文英,女,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玉(系原告朱文英之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胜,中牟县公安局法制室干警。 第三人邱建芝,女,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 第三人刘少忠(系邱建芝之夫),男,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文英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文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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