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061号 |
原告马金法,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忻锴,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孟州,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法诉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法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金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金法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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