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6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广伟,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克磊、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治业,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惠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谷广伟因与被上诉人郭治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谷广伟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广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谷广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7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谷广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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