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1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召,男,汉族,1976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继、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鲁玲,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会浩、乐玺阳,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军召因与被上诉人翟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军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上诉人王军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鲁金焕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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