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95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照宗,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天负,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海霞,女,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天负,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汝龙,男,回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顾俊霞,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 上诉人顾照宗、顾海霞因与被上诉人马汝龙及原审被告顾俊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照宗、顾海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天负及顾海霞本人,被上诉人马汝龙的委托代理人乐杰鸿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顾俊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