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希峰,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青峰,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李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希峰因与被上诉人何青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区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希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希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希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