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01号 |
原告樊晓成,男,出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群,男,出生于1953年4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晓成诉被告李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晓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晓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晓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晓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