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三民终字第88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星,男。 委托代理人宋春杰,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栋,男。 委托代理人张红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银龙,男。 委托代理人杨健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庭审,提起上诉、反诉等权利。 上诉人张国栋、张红星因与被上诉人施银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红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春杰、上诉人张国栋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星,被上诉人施银龙的委托代理人杨健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上诉人张红星、张国栋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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