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886号 |
原告高金顶,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联贵。 被告李万春,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金顶诉被告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李万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金顶于2014年5月27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金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金顶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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