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12号 |
申请执行人闫清盈,男,1939年1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卜素玲,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吉荣,男,1960年6月1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闫清盈与被执行人卜素玲、王吉荣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卜素玲、王吉荣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212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卜素玲、王吉荣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闫清盈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卜素玲、王吉荣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闫清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卜素玲、王吉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闫清盈如发现被执行人卜素玲、王吉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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