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69号 |
申请执行人张晶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晶辉申请执行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张晶辉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晶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晶辉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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