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1167号 |
原告李拓,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徳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实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拓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实验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拓于2014年2月27日以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书确认了申请人之父李松臣生前系被申请人正式教师的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拓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拓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拓负担。
审 判 员 彭 勃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