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申字第8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胜彪,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宋克珍,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占勇,男。 再审申请人何胜彪因与被申请人宋克珍、曹占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240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胜彪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宋克珍的行为已涉及刑事犯罪,本案应移交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胜彪称被申请人宋克珍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其在一审诉状中和开庭审理中并未称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且何胜彪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二审法院对何胜彪主张宋克珍行为涉嫌犯罪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民事侵权纠纷的先行处理并不影响国家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何胜彪可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被申请人涉嫌犯罪的行为。 综上,何胜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胜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贾海荣 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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