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渑民初字第700号 |
原告张某,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红亮,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爱红,女,1975年7月7日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红亮、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86年冬天经人介绍订婚,于1987年2月16日登记结婚,1987年8月生育男孩张某,1989年8月生育男孩张某,2000年3月收养女孩张某。结婚后,我俩的夫妻感情一般,基本能共同生活。但是,2004年以后,被告逐渐不讲理,有时候还无理取闹,我俩多次争吵、谩骂,有时候厮打。为此,我俩多次冷战,互不理睬。2007年正月十五上午,我正在渑池县医院护理二儿子时,被告将养女撇给我就走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过。我听被告娘家人说被告是去了深圳。我打被告电话,她多数时间不接,有时接了也是吵骂。她说不过了,我说不过就回来离婚,她说不过也不离,吊死你。自2011年正月以后,被告的电话也不通了,没有一点儿消息了,娘家人也联系不上她。我和被告因为生活小事多次争吵、厮打、分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养女张仪,由我自行抚养,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和原告婚后感情还好。总之,我们结婚将近三十年了,虽然生活中有些争吵,但是两个儿子都成年了,收养小女也需要我们共同抚养长大,况且我现在也52岁了,离婚了我连住处也没有了,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申请书一份;2、某村证明一份;3、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一份。 被告张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张某证明一份;2、某市某区某工作站证明一份。 经庭审,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于1983年相识,并于1987年2月16日登记结婚。1987年8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1989年8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2014年5月,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虽后来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还能和好如初。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