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49号 |
原告李振鹏,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素娜,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淑琴,女,1971年7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朝辉,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李振鹏诉被告郑淑琴、被告韦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振鹏于2014年5月13日以漏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鹏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鹏撤回起诉。 诉讼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李振鹏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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