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济民一初字第02078号 |
原告段建军,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军旗,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建军与被告姚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于2010年11月29日在其处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被告给付其7500元利息。其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10万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今借到段建军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还款日期2011年5月26日(伍月)借款人:姚军旗 2010年11月29号。”原告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 2012年2月29日被告给付其7500元利息。1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故被告给付原告的7500元,应予扣下,还剩92500元,应归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军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建军借款9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 东 敏 代理审判员 王 长 在 代理审判员 尼 双 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 芳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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