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947号 |
原告:李金马,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妹欣,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国,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马诉被告王爱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马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金马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马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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