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1)荥执字第538号 |
赵文萍申请执行唐军亮债权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荥乔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文萍与被执行人唐军亮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人赵文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乔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柯 审 判 员 付志勇 审 判 员 禹海军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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