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三民终字第81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芳。 委托代理人张成军。 委托代理人李怀敏,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孟军。 委托代理人刘晓鹏,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上诉人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李怀敏、被上诉人卢孟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1元,上诉人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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