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三民终字第94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涛轶,男,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站丽,女,汉族,住灵宝市。 上诉人曲涛轶因与被上诉人侯站丽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涛轶、被上诉人侯站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曲涛轶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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