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坤,男。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士,男。 委托代理人种克付,河南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坤与被上诉人张军士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方独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刘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坤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江,被上诉人张军士的委托代理人种克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独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8元,退还上诉人刘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晓普 审 判 员 周 飞 审 判 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柏建秀
|
上一篇:原告崔玉生、王海萍诉被告陆维英、宋永康、宋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