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22号 |
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斌,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系XX市XX区XX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得军,河南元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