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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8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8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商城县城关镇其家中及租房开设私人诊所,为湖北、安徽等周边县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商城县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9月5日、2010年5月25日、2012年7月16日先后三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为安徽省金寨县居民吴某某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仍未停止执业活动。2014年4月29日,商城县卫生局再次接到举报,陈某某又为湖北省麻城市夏某某等孕妇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于2014年5月19日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照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指认照片;证人曹某某、樊某某、吴某某、夏某某、丁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以后,仍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医疗行业相关的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金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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