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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孟民诉柴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魏孟民,男,1954年7月26日生。 被告柴广,男,41岁。 原告魏孟民诉被告柴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孟民到庭参加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魏孟民,男,1954年7月26日生。
被告柴广,男,41岁。
原告魏孟民诉被告柴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广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孟民诉称,被告曾在新乡承包水、电、消防包清工业务,原告为被告打工,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工资款90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柴广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柴广曾在新乡承包工程,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9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该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一张欠条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柴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魏孟民人民币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柴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成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