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49号 申请人杨某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盖慧仙,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2014年8月29日19时许,被申请人姚某某驾驶豫PKH079号普通低速货车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电力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东侧时,与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杨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某某驾驶的豫PKH079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某某驾驶的豫PKH079号普通低速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姚某某驾驶的豫PKH079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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