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0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年9月7日17时许,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豫NZW72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孙六镇后程庄村丁字路时,与申请人胡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胡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申请人胡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的豫NZW72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的豫NZW72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的豫NZW72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