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48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2014年9月1日2时许,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民权县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时,与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84936、豫NM9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豫N84936、豫NM9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申请人郭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