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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48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2014年9月1日2时许,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豫HE3035、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48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2014年9月1日2时许,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民权县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时,与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84936、豫NM9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豫N84936、豫NM9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申请人郭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豫HE3035、豫H690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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