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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2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倪某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2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2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倪某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2014年9月21日18时25分许,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民权县申甘林带东西公路1公里处时与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马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的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的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的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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