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2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倪某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2014年9月21日18时25分许,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民权县申甘林带东西公路1公里处时与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马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的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的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倪某某驾驶的豫NEA866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