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张某,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楚某某,男,1988年4月6日生,汉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张某,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楚某某,男,1988年4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韶华,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请求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