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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沛强与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53号 原告张沛强,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凤娈,董事长。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53号
原告张沛强,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凤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勇,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石婆固乡陶庄村0329号。
委托代理人韩国良,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临木路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沛强诉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沛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沛强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