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26号 原告马秋坡,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平万岭,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坡诉被告平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秋坡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秋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马秋坡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