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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秋坡与平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26号 原告马秋坡,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平万岭,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坡诉被告平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秋坡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26号
原告马秋坡,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平万岭,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坡诉被告平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秋坡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秋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马秋坡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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