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韩会强,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李双杰,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吕彦霞,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强与被告李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会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会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八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一十四元,由原告韩会强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