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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桉与李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闫桉,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杉,男,1951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玉萍,女,1953年1月3日生,汉族。 委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闫桉,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杉,男,1951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玉萍,女,1953年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桉与被告李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桉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闫桉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