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闫桉,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杉,男,1951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玉萍,女,1953年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桉与被告李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桉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闫桉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