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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文锋申请执行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文法执字第547号 申请执行人韦文锋,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韦文锋申请执行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文法执字第547号
申请执行人韦文锋,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韦文锋申请执行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安民再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2)文民三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韦文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1)安民再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2008)文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文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