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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阳申请执行孟宪武、胡新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阳,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宪武,男,193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新琴,女,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海阳申请执行孟宪武、胡新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阳,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宪武,男,193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新琴,女,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海阳申请执行孟宪武、胡新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志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