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阳,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宪武,男,193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新琴,女,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海阳申请执行孟宪武、胡新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志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