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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内蒙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67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小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孙继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67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小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孙继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商砼园区。
负责人张奋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张奋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文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催促其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