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一村。 法定代表人葛军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福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正,男。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泽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伟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伟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陈兴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叶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