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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伟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一村。 法定代表人葛军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福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一村。
法定代表人葛军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福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正,男。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泽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伟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伟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陈兴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叶 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