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汲水镇贺生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启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张腾,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汲水镇贺生屯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向东,组长。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辉市汲水镇贺生屯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汲水镇贺生屯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汲水镇贺生屯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4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