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风军与郜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胡风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培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风军诉被告郜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胡风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培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风军诉被告郜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培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粮食,2013年2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5万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5万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13年2月8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5万元的事实存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经营一家粮食收购部,被告与其有长期业务往来,多次在原告处赊购粮食。2013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2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郜培华从原告胡风军处购买粮食,并向原告胡风军出具欠条,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郜培华应按欠条上的数额向原告胡风军支付货款。原告胡风军请求被告郜培华支付粮食款2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郜培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郜培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风军支付货款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郜培华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6820元暂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燕军

审判员  郭 勤

陪审员  逯培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