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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立新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济源市石油液化气公司的26棵杨树。2014年5月6日,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杨树伐掉,并以7000元的价格售出。经鉴定,被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2.342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立木材积计算表,立木材积鉴定意见书,相关证明,到案证明,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2.34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吕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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