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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莹莹诉张政伟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用)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范莹莹,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春水,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政伟(张正伟),男,1984年0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范莹莹与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范莹莹,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春水,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政伟(张正伟),男,1984年0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范莹莹与被告张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梁 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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