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范莹莹,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春水,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政伟(张正伟),男,1984年0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范莹莹与被告张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梁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