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胜利,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兰考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蔺志海,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诉人翟胜利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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